設置 辦法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附設

屏東縣私立屏科大幼兒園設置辦法


第一條

為協助本校教職員工及鄰近社區子弟教保工作,促進幼兒身心健全發展,並協助本校教師學術研究及相關系所學生實習,依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一條暨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八條及第五十五條之規定設置幼兒園(以下簡稱本園)。

第二條

本園置園長一人,由校長聘請本校幼兒園教師,且具園長任用資格者專任之,綜理本園業務。

第三條 

為指導園務運作,本園設指導委員會置指導委員九人,由校長聘任之,任期一年。

第四條

本園分設總務、教保二組,其職掌如下:

  • 總務組:處理本園文書、庶務、維護、餐點、衛生及本校學生在園實習等事宜。

  • 教保組:處理本園教保工作,並協助有關幼兒發展之教育研究。

第五條 

本園設下列會議:

一、園務會議:由園長及全體教職員組成。園長為主席,討論園務事項,每學期開會兩次為原則,必要時召開臨時會議。

二、教保會議:由全體教保人員組成,討論教保及其他有關事項,每月至少開會兩次。

第六條

本園收托幼兒業務依據教育部規定之幼兒年齡分設大、中、小及幼幼班。

第七條

本園員額編制之訂定,經指導委員會決議並陳校長核定後,報請屏東縣政府核備。

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